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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配资世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aifabu3年前 (2022-03-24)股票信息10
2021年4月26日发(作者:在哪里可以买空美股指数?道琼斯(zsgjdjia))


中国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目 录
总 则
贷款种类与额度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贷款流程
责任追究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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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
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ⅩⅩ银行向企(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
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
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
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ⅩⅩ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
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
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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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
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
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
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
保单融资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
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第七条 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ⅩⅩ银行对借款人
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第八条 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
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
重要参考因素,防止过度授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是指根据本办法
附件1方法测算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总额度。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和法人账户
透支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不包括国内贸易融资额度
中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以及表外业务部分。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有利于控制贷款用途和回款的原则,
优先为借款人配置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审慎配置一般流动资金贷
款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风险控制和业务
导向需要,制定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占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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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标准。
第十一条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可设
定为循环额度和承诺性额度,额度是否可循环、是否为承诺性额
度应由审批决定。
仅设定为可循环额度的,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仍需由审
批决定;设定为承诺性可循环额度的,可依据额度授信批复与借
款人签订额度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循环额度和承诺性额度的条件、额度有效期、额
度串用规则、额度串用办理程序等按额度管理制度及专项产品管
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可以按专项产品制度的规定占
用核心企业额度,不占用借款人额度。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款人在Ⅹ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七)借款人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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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ⅩⅩ银行关于客户及产品准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
式发放。
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符合相关制度确定的信用贷款条
件、流程和审批权限;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押品标
准及抵质押率等应符合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包括备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气暖、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合
理需求。
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偿还借款人因生产经营周转而
产生的银行借款及其他筹资。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的,原借款应为非不良贷
款,出于资产保全目的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外。
原贷款银行为ⅩⅩ银行的,还应满足ⅩⅩ银行借新还旧的相
关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
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
股权等投资而产生的负债。
第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在核定的额度之内,根据借
款人的真实需求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
金贷款。
第十九条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主要根据借款人信用状
况、生产经营稳定程度、资金周转特点等因素审慎确定,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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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国内贸易融资期限应主要根据贸易项下的回款计
划合理确定,贸易项下款项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的,原则上应及
时还款,不受贷款期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 法人账户透支的单笔持续透支期限应根据借
款人信用状况、资金占用的波动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
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贷款种类、风险缓释措
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并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性可循环贷款额度的,可按
承诺额度的一定比例收取额度管理费,收费比例由经营部门在价
格授权范围内,根据额度承诺成本、额度管理成本、市场状况等
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内贸易融资类、法人账户透支等具体产品的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各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和总行价格管理文
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核算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额
度管理费通过相关核算码核算;国内贸易融资类、法人账户透支
产品的收费项目核算按各自专项产品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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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计结息以及额度管理费的入
账、摊销等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信贷业务手
册、各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的相关资料;
(三)贷款用途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
(五)ⅩⅩ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ⅩⅩ银行大中型客户授信业
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的要求,采取现场与
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对以下内容开展尽职调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
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
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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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
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
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
权属、海富通精选基金净值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上述内容应全面体现在额度授信申报书、信贷业务申报书、
担保评价报告等信贷申报材料中,调查人员应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按照ⅩⅩ银行现行授
信业务风险评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办行应按照ⅩⅩ银行信用评级的相关规定,评定借款人信
用等级,并建立其资信记录。
第三十条 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信贷经营部门应制定流动
资金贷款的授信方案(该方案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其他额度
共同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
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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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借款人风险限额、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
款总额度;
(二)确定各分项额度、额度使用条件、额度循环特征、是
否承诺性额度、额度间调剂规则等;
(三)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等因素,确
定额度项下的贷款利率及担保要求。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按照附件1列出的原则
和方法确定,并将总额度的确定过程(包括计算过程、系数调整
理由、方法调整理由、不按附件公式计算的原因等)作为额度申
报材料提交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信贷经营部门应在符合授信方案的前提下,根
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单笔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
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方案及单笔贷款业务(不包
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单笔支用)均应经审批决定,流动资金贷款
审批应按照ⅩⅩ银行现行审批管理规定及授权方案执行,审批人
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独上海贝岭股吧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按审批
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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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
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
款。
第三十六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三)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四)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五)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以
下事项:
(一)向ⅩⅩ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ⅩⅩ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
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
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ⅩⅩ银行同意;
(四)ⅩⅩ银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
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ⅩⅩ银
行;
(六)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指定专
门资金回笼账户,归集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回款,保证流动资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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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还款来源可靠,并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资金回笼账户原则上应在经办机构开立,且应尽量要求该账
户专门用于办理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支付、回款与还款,
或在ⅩⅩ银行“对公一户通”下开立活期分账户实现上述专门功
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分别开600829股票立贷款发放账户、资金回笼账
户。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对资金回笼账户签约网
银做出必要限制,并可根据需要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资金回笼账户
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具体管理
措施由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行业特点、贷款担保情况、
贷种特点等因素确定,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内资金(月季)平均存量;
(二)回笼资金的预计到位时间;
(三)借款人整体销售回款应进入账户的比例;
(四)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的单笔限额、单日限额;
(五)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需经ⅩⅩ银行同意;
(六)其它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ⅩⅩ银行可采取的措
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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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一)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性可循环额度的,使用《额度贷款
合同》;
(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使用《透支业务合同》;
(三)贸易融资产品有专门合同的,使用专门合同;
(四)其它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提
款条件,并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
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ⅩⅩ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
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兴业矿业股票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
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ⅩⅩ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
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
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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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002281款用于归还借款人负债的,贷款资
金原则上应支付给原债权人;用于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
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应要求借款人在
还款后及时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置换借款人负债或他行贷款的,应重新对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测算,并按照真实有效信贷需求确定贷款
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因素。
第四十五条 同一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完全采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者部分采用贷款人
受托支付部分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
第四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
托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与ⅩⅩ银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
评级为A级(小企业为a+级)以下;
(二)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包括承诺性可循环额度项下
单笔用款)具有用途单一、支付对象明确特征,且单笔支付金额
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根据专项产品制度,需要直接付给受益人的贸易融资
产品。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
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
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体现在申报材料
中。审批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出更严格的条件,并在审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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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明确载明,经办机构应按审批结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执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法人账户透支,可全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受第四十六
条限制。
第四十八条 采用贷款人道博股份吧受托支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和支付结算凭证、
交易资料、ⅩⅩ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按照
CLPM系统债项支用流程,落实并审核:
1.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2.借款|鲁银投资股吧人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对象、金额等信息与交易资料
是否相符;
3.交易资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是否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将借款
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和支付结算凭证、CLPM系统打印的放
款通知单(格式参考附件2)提交会计核算部门;
(四)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并按以下要求办理支付:
1.采用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立即对外
支付至指定收款人。
2.采用银行汇(本)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立即出票同时
扣划资金至内部账,在票据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解付。
3.采用提入支票办理支付结算的,应在核对票面要素无误
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同时进行登记;在该支票提示付款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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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
(五)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
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
核算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用款计划(格式
参考附件3,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可不提供)、ⅩⅩ银行要求的其
它材料;
(二)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按照
CLPM系统债项支用流程,落实并审核:
1.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2.用款计划与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是否相符。
(三)审核同意后,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将借款
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CLPM系统打印的放款通知单提交会
计核算部门;
(四易基价值)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用款计划自主支付,信贷经营
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事项
经审核后方可允许借款人对外支付;
(六)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交实际用
款清单,直至贷款支付完毕,汇总报告格式参考附件3;
(七)信贷经营部门、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或岗位比照
借款人提交的实际用款清单,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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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用途(范围),必要时应
要求借款人提交交易资料予以查验;实际用款清单与计划支付清
单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八)借款人出现不按约定金额支付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
支付给不符合约定用途(范围)的对象等情形的,后续贷款应实
行更严格的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所称交易资料,包括向借款
人提供商品、劳务、资金的合同和或发票等有效能够证明借款
资金明确用途的书面或电子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支付结算手
续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
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办机构应与借
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与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
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五节 贷款发放后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按照ⅩⅩ银
行统一贷后管理、押品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预警、风险分类等
相关规定以及产品专项制度的特别规定,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
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
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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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五十四条 除满足ⅩⅩ银行统一贷后管理制度要求外,经
办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分析:
(一)回笼账户流水情况
1.大额资金进出及其合理性;
2.账户流水与其实际生产经营的匹配情况;
3.账户流水与其最新财务报表的匹配情况;
4.其它需要调查分析的内容。
(000768股票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
1.生产线的开工率、水电税费开支;
2.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库存变化;
3.订单完成进度及质量、应收账款质量变化;
4.其它需要调查分析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贷后检查结论认为与贷款发放时相比借款人
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严重影响流动资金贷款按时偿还的,信
贷经营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
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
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
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ⅩⅩ银行债权,参与方式应根据具
体情况合理确定:
(一)借款人进行上述活动时应经ⅩⅩ银行书面同意;
(二)借款人的大额融资由ⅩⅩ银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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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借款人的资产出售价格、对象等;
(四)其他公平、合适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经办机构应重点调
查分析、审批人员应重点审查贷款不能按时偿还的原因,对因原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周期不匹配、借款人资产转换周期发生变
化等原因导致回款延迟,但还款来源仍有保障的,可予以展期。
一笔流动资金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应合理确定,且
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
一半,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或风险分类达到规定
的相关标准后,应及时移交保全部门,由保全部门根据不良贷款
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处置方案,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
贷款进行核销后,经办机构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按ⅩⅩ银行相
关规定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
之一的,应按ⅩⅩ银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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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
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六)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七)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
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八)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十)未落实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十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授信业务有关制度规
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一级分行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细
化的操作流程,但不得违反和变相违反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委托贷款、票据贴现、表外授信业务等不属于
贷款的产品,不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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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日间法人账户透支 、根
据交易习惯有特定资金划转路径的产品,如基于借款人应收账款
的贸易融资产品(保理、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国内信用证
议付等),可不执行本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规定;经办机
构认为有必要控制融资流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
2.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3.用款计划、自主支付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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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基于ⅩⅩ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
险限额、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
的差额,并充分考虑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
判地位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经办机构应按以下步骤确定借款人
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一、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一)测算公式
营运资金需求=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
×(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
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
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关键指标及参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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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一般
应基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最新年度报表,因非常规因素导致借款
人财务数据不能反映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
理调整。
2.为确保借款人在波动的经营环境中保持适度流动性,周
转天数计算时可根据行业特点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一般不应超
过1.5。
3.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应根据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
率估算。有充分证据证明(例如已有订单和明确意向订单)借款
人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可按实际需求估算其销售收入年增长
率。
(三)特殊处理
1.对于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没有可供测算财务报表的借款
人,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按上述方法测算不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特
点的,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其
营运资金需求。
2.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合理部
分应计入增加减少营运资金占用。
3.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
算周期估算营运资金需求(此时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
定)。
二、测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
(一)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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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
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各项目说明
1.借款人自有资金:指借款人的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
支持借款人长期资产之后剩余的、可用于支持营运资金的部分,
即借款人自有资金=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
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已经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
原贷款银行为ⅩⅩ银行、或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项下贷款用于置
换归还他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扣除;借款人短期贷款中来
源于有追索权票据贴现的部分,可不扣除。
3.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发行的除贷款外的其
他短期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等。
三、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在ⅩⅩ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内,根据测算所得
“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
款总额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例外处理:
(一)借款人有预付多期租金(经营租赁项下)等大额支出
事项,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
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融资,可经过现
场调查和财务报表还原后测算,也可在有充足可靠的押品等风险
缓释措施、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
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 23 —


(三)对事业单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特殊借款人,其财
务报表中没有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
等相关数据项的,可使用其报表中的类似数据项测算,没有类似
数据项的,可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四)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政策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财
务报表的事业单位,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
准的前提下,在明确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度。
(五)其他合理情形。

— 24 —


附件2:

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合同编号:
收款人
支付金额 结算方式
编号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1
2
3
……
总计 (币种) 万元(大写: )
注:在CLPM系统调整之前,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需要手工填写上表,与通过CLPM打印
的《放款通知单》一起提交会计核算部门;CLPM系统调整后,上述信息将整合到放款通知单中,
该表不再需要提交。

— 25 —


附件3:

用款计划

合同编号
提款日期
编号 计划用途 预计支付金额 预计支付对象(如有) 备注
1
2
……
总计 万元(大写: )


借款人名称(盖章):

自主支付情况汇总
合同编号
提交日期
编号 实际用途 支付对象 金额 证明材料 是否计划事项
1
2
……
总计 万元(大写: )


借款人名称(盖章):


内部
发放与支付审核岗(签字):
审核

结论

客户经理(签字):




— 26 —







主题词:公司业务 信贷 通知
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行发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总行各部门。
校对:公司业务部 苏静
中国ⅩⅩ银行行长办公室

2010年09月10日印发

— 27 —


此时,谢惠民信心十足。 “好,那就等着他们来求咱们!”王二柱说道:“等到他们下次来,咱们的上装也好了,到时候,让他们看看,咱们的产品,和他们的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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